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8-13

5 条例草案的适用围 16. 条例草案订明,残疾人士院舍指任何惯常有超过5名 年满6岁的残疾人士获收容在其内以获得 有照顾的住宿的处所. 17. 根趵莅傅3(1)条,拟议发牌计划不适用於若干类别的场所,包括纯粹用於或拟纯粹用於治疗需要接受治疗的人的处所;

在《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 165章 )下 受 规管的护养院;

《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 A)所指的寄宿学校;

及《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 (发牌 )条例》(第566章 )所 指的治疗中心.这些场所将获豁免受《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规 管.委员察悉,当局没有把《幼儿服务条例》(第 243章 )所 指的注册幼儿中心纳入获豁免处所/机构名单. 18. 政府当局表示没有必要把注册幼儿中心纳入获豁免处所/机构名单,因 为该等中心只会为 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提供住 宿照顾服务,并且不在适用於 6岁或以上残疾人士的条例草案的 涵盖围内.委员又察悉,《 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 )所 指的技能训练中心不会纳入获豁免受条例草案规管的处所/机构名单,因为只有一间技能训练中心提供住宿照顾服务,而其服务标准并没有在相关法例或《 实务守则》中具体订明. 19. 委员关注到,当局对为残 疾人士提供住宿照顾服务并获 建议豁免受条例草案规管的处所/机构有何规管机制,以及该等处所/机构的服务标准分别为何.部分委员关注到,当局对为残疾儿童提供的住宿照顾服务有何规管,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跟进行动修订相关法例,以确保为儿童提供的住宿照顾服务标准能与残疾人士院舍的发牌计划看齐. 20. 政府当局表示,条 例草案旨在规管为超过 5名6岁或以上 残疾人士提供住宿照顾服务的残疾人士院舍.上述获豁免的处所/机构专为满足服务使用者 (包括残疾人士 )的特别医疗、教育 或其他需要而设计,加上服务对象及服务需要有所不同,其服务标准及要求与残疾人士院舍的略有不同,是可以理解的.鉴於这些处所/机构已受相关法例的规管制度所限,政府当局认为没有需要规定这些处所/机构须同时受拟议的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规管. 21. 部分委员察悉并关注到,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及幼 儿中心的空间要求偏低且已过时,并促请当局检讨有关要求.政府当局赞同委员的意见,指发牌规定应按目前情况予以检讨,但认为此事不属於条例草案的围.

6 22. 委员商定,对於获豁免受 条例草案规管的处所/机构的 规管机制及其各自服务标准的关注事项,应交由相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 残疾人士院舍的分类 23. 委员察悉,社署根】退璧恼展撕托潭,大致 上将残疾人士院舍分为高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中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及低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 3类.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在 入住院舍前须由一名注册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社署会考虑残疾人士院舍在提交牌照/续牌申请时已收纳的住客的情况,以厘订该院舍属於哪一类别. 24. 委员察悉,院舍在实际运 作上或会同时收纳需要不同程 度照顾服务的住客.他们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按何准则就混合式院舍进行分类.政府当局解 释 过 半数 的 划分方法.举例而言,一间有超过一半住客须接受高度照顾服务的院舍,会归入高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的类别.倘若接受高度及中度照顾服务的住客人数相同,该残疾人士院舍便会归入高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的类别.倘若院舍同时收纳需要高度、中度及低度照顾服务的住客,当局便不会计算需要低度照顾服务的住客人数,而按简单多数的划分方法把该院舍归入高度或中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的类别.上述原则可确保需要较高照顾程度服务的住客的利益获得保障.至於收纳残疾人士的小型家舍,因其入住人数限制於 8名或以下,将 会被划一归入低度照顾残疾人士院 舍的类别. 25. 委员关注到,倘若不同类 别的住客比例有所改变而令院 舍降至较低级别,院舍能否为住客提供适当程度的照顾.政府当局向委员保证,在厘定院舍类别后,社署会在牌照上列明该院舍所提供的照顾服务程度.虽然残疾人士院舍可决定收纳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士,但为了确保住客的利益,社署会进行定期巡查.倘若发现院舍违反有关院舍分类的规定,因而影响其服务质素,社署署长可根趵莅傅18条,向任何院舍藉书面通知发出指示,以确保院舍的营办及管理情况令人满意,以及院舍以恰当方式促进其住客的福利. 罪行水平 26. 条例草案第4条 订明,任何人无牌营办、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残疾人士院舍,即属犯罪.该罪行的最高罚则为判处第6级 罚款(10,000元 )及 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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