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5-08-1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万达商业地产 (集团) 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 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予买主或承 让人. 万达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WANDA COMMERCIAL PROPERTIES (GROUP) CO.,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9) (1) 有关在欧洲大陆为房地产项目成立合营企业之关连及主要交易;

(2) 涉及在西班牙收购房地产及成立合营企业之关连及主要交易;

及(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4 至16 页.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推荐建议之意见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17 至18 页.独立财务顾问嘉林资本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19 至33 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

2 座30 楼3007 室举行股东 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附於本通函第 SGM-1 至SGM-2 页.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并於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 楼) ,并且无论如何必须 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

48 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7 嘉林资本函件.19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1 附录二 - 物业估值报告 II-1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I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SGM-1 C

1 C 於本通函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协议」 指 西班牙项目公司 (作为买方) 、万达香港 (作为担保人) 及Santander (作为卖方) 有关以收购价买卖物业而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之买卖协议 「收购价」 指265,000,000 欧元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通函」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刊发之通函 「本公司」 指 万达商业地产 (集团) 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欧洲大陆」 指 欧洲大陆,不包括英国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大连合兴」 指 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从 事投资控股 「大连万达」 指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从事物业开发、酒店发展及管理、电影院及其他 文化产业经营以及投资控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 指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