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31

1 ― 青府发〔2019〕1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 年2月15 日―2―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 四大品牌 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青浦区全面落实打响上海 四大品牌 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围绕做强高端智能制 造、 高端信息技术两大品牌, 结合本区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 上海之门 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全面跨越式高质量 发展的城市发展方略, 着力打造长三角协同创新核心区和一体化 的创新产业体系.构筑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成为 上海制造 品牌 的重要承载区,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做大做长产业链,扩 大产业规模,提高经济密度,力争培育3-5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 千亿级产业集群.依托现有的优势产业基础,推动技术创新、产 业集聚和能级提升,力争做强6-8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百亿级新 兴产业平台.挖掘企业潜力,集中优势资源,大力实施质量提升 行动,加大品牌培育,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力争培育出一 批 独角兽 、行业隐性冠军等品牌企业以及上市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 金 ),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做 强做优. ―

3 ―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经营状态正常、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 生产性服务业、 信息技术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技术创新 1.技术改造项目 (1)总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 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区经委) 各镇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出台鼓励企业进行微技改 (总投入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的扶持措施.(各镇) (2)对符合国家、上海市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 家、上海市相关文件执行.(区经委) 2.承担科技计划 (1)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 对国家级项目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市级项目给 予1:0.5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但 未获财政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研发投入的资助,市级项 目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区科委) (2)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通过评审的,给予最 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企业与高校、 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

4 ― 通过评审的,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 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 发展类、 软科学研究类) 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对 批准立项的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 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区财 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区科委) 3.创新载体建设 (1)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60万元一次 性奖励;

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 励;

经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考核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 予5万、10万、20万的奖励.(区经委) (2)创新中心.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 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委) (3)研发机构.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 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 等研发机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支持, 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市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 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区科委) (4)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认定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5―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市级考核(两年一次)评估合格的院 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市级优秀的

8 万元奖励、 国家级优秀的

12 万元奖励.同一院士站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 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区科委) 4.知识产权 (1)中国专利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 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

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分别给予2000元、 1000元的授权资助. (区 科委) (2)港澳台专利资助.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 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 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3)国外专利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 万元.(区科委) (4)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和 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 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

对被 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被列为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 育示范学校的,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按上级部 ―

6 ― 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支持;

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资助;

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就高原则,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 给予1:1匹配;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 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 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区科委) (5)专利保险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参加专利保险 的企业,按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

对初次通过认证的企 业,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并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 再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区科委) (6)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 区的服务管理运营公司, 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区内 企业数达

10 家及以上,满三年评估合格后,给予管理平台

2 万/ 家的托管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区科委) (7)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区科委) 5. 科学技术奖 对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承担 单位,或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工程奖和市青年科技 杰出贡献奖的个人,按授奖单位奖励资金给予 1:1 匹配.对获 得区科学技术奖

一、

二、三等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奖励

20 万―7―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区科学普及奖另行规定) . (区科委) 6. 其他创新活动 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本区企业和创业团队, 采取 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创业团队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 补贴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第五条 品牌创响 7. 自主品牌建设 (1)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 驰名商标 的企 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 认定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 践基地 的企业, 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 (区 市场监管局) (2)对通过 上海品牌 认证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首次获得 上海名牌 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 上海名牌 企业,区财政给予 每次

2 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3) 对于首次获得 上海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 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 上海市商标品牌指导站 等称号 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

50 佳 、 上海名牌辉煌之星 等名牌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 ―

8 ―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等自主品牌建设相关项目的, 按上级 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 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4)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等项目的,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 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 1:0.5 予 以补贴. 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 以及地理标志等项目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与国际知名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合作项目的机 构,并正常开展国际检测业务工作的,凭项目合作书,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 市场监管局) (5)同年,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产品按照上述

1、2 项可同 时享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 满重新认定的企业.(区市场监管局) 8.公共服务平台 对本区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的公共服务 机构,经认定为区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10万元;

经认定为市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经认定为市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9 ―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经认定为国家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 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差额补足.(区经委) 9.开拓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 经评审符合 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 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 (9 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标准 展位支持,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15000元,单户企业每年补贴 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经委) 10.科技小巨人工程 支持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按上级 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以1:1匹配;

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 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11.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 分 别给予100万、50万一次性资助,对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 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区经委) 12. 专精特新 企业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给予

5 万 元一次性资助;

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 (区经委) ―

10 ― 第六条 质量创优 13. 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 按上级部门核 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

参与制修订国家技术标准、行业 技术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单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 第二至第三起草单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参与制修订地方技 术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至第三起草单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社会团体,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承担不同标准起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给 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 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

2 个.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 项目的, 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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