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5-08-26 |
1 项的通知后两日内作出安排,以后每月应提供 不少於两次的探视机会.领事官员可旁任何法律诉讼的公开部分. 3. 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将本款第
1 、
2 两项规定的权利通知被逮捕、拘留、 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或监禁的派遗国国民,并不迟延地转递领馆和该国民间的任 何通信. 4. 遇有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被接受国当局宣布强迫离境或驱逐时,接受国当局 应事先通知领馆.因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理由需要驱逐和离境时,通知可在采 取措施的同时进行. 5. 领事官员在行使本款所规定的权利时,应遵守接受国的有关法律规章.但此 项法律规章务使本款所规定的权利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三) 协助派遣国国民 1. 领事官员有权了解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的居留和工作情况,并向他们提供必 要的协助. 2. 领事官员有权请求接受国主管当局协助查寻派遣国国民的下落.接受国的主 管当局应尽可能提供有关情况. 3. 接受国主管当局在获悉造成派遣国国民死亡、失踪、重伤的意外事故后,应 迅即通知领馆.领事官员有权要求接受国主管当局提供有关事故的情况,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受害的国民的权益. 4. 在与接受国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领事官员有权接受、临时保管和寄 出派遣国国民的证件,现款和贵重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於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保留意大利总领事馆藉互换照会而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答覆照会) E9
(四) 领事官员只能在领区内执行职务.经接受国同意,领事官员也可在领区外执 行职务.
(五) 领馆馆长和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1. 领馆馆长人身不得侵犯,不得被逮捕或拘留. 2.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事官员实行下列规定: (1) 除根邮芄杀慌胁簧凫段迥晖叫痰姆缸锊⒁乐鞴芩痉夭镁鲋葱 外,不得被逮捕和拘留;
(2) 除本项第 (1) 所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被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人身自由, 但执行司法最终判决者除外;
(3) 如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他须到主管机关出庭.惟进行诉讼程序时,应顾及他 所担任的职务予以适当的尊重,并应尽量减少妨碍领事职务的执行.遇本项第 (1) 所 述情形确有拘留领事官员的必要时,对其进行的诉讼应在尽短的时间内开始. 3. 接受国应对领事官员予以适当的尊重,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其人身、自 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4. 遇有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成员被逮捕或被拘留或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时,接受 国应尽速通知领馆馆长.
(六) 管豁免 1. 领馆馆长对接受国的刑事管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领馆馆长对接受国 的民事及行政管也享有豁免: (1) 关於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执行领事职务所有的 不动产不在此列;
(2) 关於领馆馆长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方面的诉讼;
(3) 关於领馆馆长在接受国内在公务围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 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造成损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2. 对领馆馆长不得采取执行措施,但对本款第
1 项第 (1)、(2)、(3)、(4) 所列案 件除外.对上述案件采取执行措施时,应不损害领馆长的人身和住宅不得侵犯权. 3.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成员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免受接受国的管,但下列民 事诉讼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於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保留意大利总领事馆藉互换照会而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答覆照会) E10 (1) 因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成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