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8-28 |
b) 便携式系统每次安装后都应进行海上校验,获得校验值并输入该系统中;
c) 校验方法与步骤按设备说明书进行;
d) 位置误差:超短基线小于斜距的 0.5%,长基线、中基线小于斜距的 0.2%. 6.1.3 导航定位联机试验 按以下方式进行: a) 作业使用的综合导航定位系统与其它调查设备 (系统) 之间应进行联机试验,检验系统是否满足控 制需要;
b) 综合导航定位系统与其它设备(系统)之间能相互正确传送和接收数据;
c) 综合导航定位系统与其它设备(系统)时间同步,同步精度满足地质调查施工设计要求. 6.1.4 设备海上校验 需要在海上校验的设备(例如水下定位系统),正式作业前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海上校准试验, 以获得相应的偏差值,结果应满足6.1.2中的要求. 6.2 作业因素控制 6.2.1 所有定位系统(包括备份)应在出航前经过校验并满足施工的精度要求. 6.2.2 综合导航定位系统使用主定位系统的数据进行导航计算, 辅定位系统的数据用于比较和参考, 辅定 位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2.3 主定位系统因故障或信号差而达不到工作精度要求时,可由辅定位系统升级为主定位系统进行工 作,数据替代主定位系统使用. 6.2.4 定位数据连续
5 min 以上不可靠或中断的测线段应重新测量. 6.3 导航定位作业 6.3.1 卫星定位 6.3.1.1 卫星定位作业执行 GB/T
18314 相关规定. 6.3.1.2 定位作业应保证使用的卫星不少于
4 颗,卫星的仰角应大于 10° . 6.3.1.3 所有卫星定位点的数据应有 95%卫星水平几何图形强度因子 HDOP 值小于 3,若以卫星位置几何 图形强度因子(PDOP)值统计则小于 5. 6.3.2 罗经系统 6.3.2.1 罗经供电正常与稳定,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才能开始作业. 6.3.2.2 作业船每次大转弯后,在正式上线作业前,罗经应稳定工作,数据可靠. 6.3.3 尾标定位 6.3.3.1 应根据项目要求选用大地坐标系和投影坐标系. 6.3.3.2 尾标 RGNSS 应在每条测线作业正式开始前
30 min 起用,还应保证供电系统正常,系统稳定. 6.3.3.3 尾标 RGNSS 锁定卫星时间应大于
30 s. XX/T XXXXX―XXXX
5 6.3.4 水下定位 6.3.4.1 水下定位作业不得同时使用相互干扰的声波信号源. 6.3.4.2 水下定位出现连续
5 个稳定数据方视为可靠数据. 6.4 班报记录 测量过程的班报记录: a) 使用电子文档记录班报,班报格式见附录 B;
b) 每个站位记录一次班报,班报填写应准确、不得涂改,每个站位需打印并有当班操作人员签名;
c) 仪器发生故障、船只干扰等特殊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记录班报;
d) 组长对班报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名,调查船技术负责对每个作业周期的班报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并签 名. 6.5 数据记录 6.5.1 导航定位的所有数据和导航定位系统的所有数据资料进行记录. 6.5.2 地震调查时导航定位系统应在磁盘 (带) 上记录英国近海操作者协会 (UKOOA) 系列的原始数据 P2/94 文件或 P2/11 文件、处理数据 P1/90 文件或 P1/11 数据.如果系统仅仅作磁盘记录,每天应由组长对记录 的数据进行备份.其它调查手段根据项目要求记录. 6.5.3 磁带和磁盘记录中,一盘磁带或磁盘可记录多条测线;
但不应一条测线跨盘记录. 6.5.4 导航定位系统应实时显示或打印如下信息: a) 作业所使用的坐标系统和定位参数;
b) 格林尼治日期及时间、定位点号、定位点坐标、航向、航速、横偏距离等导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