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9-04 |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 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 文件右边与白纸右 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 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
双面书写的文件,正 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采用 80g 以上白色书写纸并按 要求填写.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 文字材料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统一 使用省建设厅监制的卷盒.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一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 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
(一)款的图上加盖 竣工图章 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
(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 竣工图章 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 面1/3 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 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 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 规定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扛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 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 明修改依据.
(二)对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 * 将被修改部 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 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 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 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 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 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 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 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 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 竣工图章 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 方空白处.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报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竣工文件材料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