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5-09-10

2008 年9月11 日取得了乾安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文件(乾环字【2008】43 号), 并且企业于

2013 年1月开始建设,企业仅建设了厂房,其余工程均未建设且未 投产运行.本项目利用该厂址及厂房进行建设.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订版),本项目不 属于 限制类 、 淘汰类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实施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 污染防治和减缓措施后,可使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本项 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受乾安县农业农村局(乾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在现场踏查和工程分析的 基础上,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乾安利民生猪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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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版)》(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6.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版)》(全国人大 常委会,2016.11.0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本)(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8.28);

(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

(1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08.01);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2017.06.29);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国家发 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9 号令);

(16)、《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

(17)、《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乾安利民生猪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 [2013]59 号,2013.9.25).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08.01);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2017.06.29);

(2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国家发 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9 号令);

(21)、《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

(22)、《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59 号,2013.9.25);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1]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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