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5-09-13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4月24 日修订通过,自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2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7 年6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8月29 日修订通过, 自2016 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修2订,1997.3.1 施行;
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于2015 年4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5 年4月24 日施 行);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82 号令,自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2012.2.29;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 2017.9.1 施行;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 环境部第
1 号令,2018 年4月28 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08.8.29 通过,2009.1.1 施行;
11、《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国发〔2016〕74 号,2017.1.5;
12、《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 号). 1.2.2 地方法规
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
2018 年1月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2016.5.27 修订通过,2016.7.1 实施;
3、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 号, 2009.1.1 起施行,2013 年12 月19 日修订;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3.29 通过,2006.6.1 施行,2013 年12 月19 日修订;
5、《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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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环 保厅,浙发改规划[2017]
250 号,2017.3.22;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9.12;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8]59 号,2008.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