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5-09-17 |
以及后者与第2A(1)条中 严 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 一 语有何分别?B9. 新订第2B(3)条订明,第(1)及(2)款适用於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的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作为.政府当局打算如何实施新订第2B(3)条?B10. 政府当局基於何种理,在便览中声称 [分裂国家]罪 行围定义狭窄,不会影响人权自由 ? 新订第2C条串谋及企图在香港境外作出作为B11. 根露┑2A(3)及2B(3)条,倘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该两条条文所提述的任何作为,即属触犯颠覆罪或分裂国家罪.新订第2C(1)条所订在香港境外达成的协议的一方或多於一方,以及新订第2C(2)条所订在香港境外作出任何作为的人,看来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某人不会触犯实质罪行,但亦有可能触犯串谋或企图的罪行.请澄清在政策上是否有任何不一致之处.3B12. 第159D条订明,凡有任何罪行已依魏涡槎赶,以及由於任何适用於提出任何该等法律程序的时限已经届满,因此不能就该罪行提出法律程序,则根159A条就串谋犯该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不得基於该项协议而针对任何人提出.由於政府当局并未建议就颠覆罪及分裂国家罪的检控订定任何时限,请就第2C(1)(b)条订明第159D条具有效力的政策作出澄清.废除第4条 对叛逆等的审讯的限制B13. 请提供支持理,说明为何废除就叛国提出检控的3年 时限,以及为何未有就颠覆及分裂国家的新罪行订定任何检控时限.第
6、 7及18条煽惑叛变及煽惑离叛、非法操练B14. 议员於法案委员会2003年 3月 25日会议上,曾就政府当局未有建议对3条 条例的条文(包 括《刑事罪行条例》第
6、 7及18条 )作 出适应化修改的理岢霾檠.除该等问题外,政府当局会否告知法案委员会其对下述事项的意见:既然条例草案的详题已订明其目的包括为相关及附带修订订定条文,条例草案何以未有建议对载有过时提述的现行条文作出修订.新订第9A条煽动叛乱B15. 政府当局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3段中表示, 新订的煽动叛乱罪行……不会把和平宣扬意见刑事化 . 政府当局可否就此作出阐释,特别是有关 和 平宣扬 的 涵义. 和平 一 词是否拟用作描述通讯的方式或内容,还是同时用作描述该两者?B16. 政府当局在便览最后一页综述普通法中有关煽惑的罪行.请证实?? (a) 不管煽惑者有否怂恿他人犯或企图犯罪,煽惑罪已经完成;
(b) 可引用普通法中不可能犯有关罪行的免责辩护.B17. 本部察悉第9A(1)(b)、 9D(1)(b)及2A(1)条均载有 严 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 一 语.请证实有关用语在该3条 条文中是否均拟作相同的涵义.新订第9C条处理煽动性刊物B18. 请解释为何处理煽动性刊物的刑罚,由第一次定罪可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 和其后定罪可判处监禁3年 (请参阅被废除的第10 条), 大幅提高至罚款500,000元及监禁7年 .
4 新订第9D条若干作为并非煽惑B19. 政府当局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4段中表示,新订第9D条保留了《刑事罪行条例》现行有关宣扬意见的保障.虽然新订第9D条现时的草拟方式看来是参照现行第10条作出,但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作出修改,以便明确订明有关的举证责任及举证准则.B20. 请解释为何把 different classes of population 译作 人 口中不同组别 . 废除第11条法律程序B21. 鉴於现时就有关煽动的罪行提出检控的时限为6个 月,请提供支持理,说明为何未有就煽动叛乱及处理煽动性刊物的罪行订定任何检控时限.第12条证B22. 已通过成为法例但至今尚未开始实施的《 1997年刑事罪行(修 订)(第 2号 )条例》(1997年第89号条例)对 第12条作出修订.有关修订的作用是订明任何人不得因一名证人所作的未经佐证证供而被裁定犯第I及II部所订的罪行.政府当局有否考虑将该项规定的适用围延展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