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09-17 |
2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研发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根据
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