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9-23 |
(六) 项规定. 这里的"一年"是指第一次违法行为发 生之日起、 距第三次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止, 所 经历的时间段是跨年 度的 "年" , 而不是自然 年度的 "年" ;
执法机关 包括当地的和外地的 执法机关. 从2014 年7月6日到2015 年7月5日, 您 因涉烟违法行为被执 法机关处罚了三次.按照规定, 您在三年内 都无法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在 此建议您不要在无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 品业务. " 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怎么理解? 近期, 浙江省东阳市烟草 专卖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 查 处了一起涉烟违法案件.执法检查当中,涉案当事人的母亲王某以被检查场所是住 宅为由,进行百般阻挠.在公安人员出示搜查证后,王某继续暴力抗拒,造成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在执法 人员多次劝阻警告无效的情 况下,公安人员对王某依法实施强制传唤,随后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随着文明执法工作的不 断深入, 暴力抗拒的情形有所 减少, 但在对有争议场所实施 检查时,难免还会出现.所以, 在对有争议场所实施检查 前, 需要做好哪些前期准备, 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就本次事件而言, 首先, 王某一直强调的住宅实际上 已成为存储非法卷烟的重要 场所.法律明确规定, 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检查违 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其 中包括仓储场所.烟草专卖 局基于法律法规授权, 已取得 了对违法案件当事人存储卷 烟场所的检查权. 其次, 本案有一个很关键 的前提在于, 检查是烟草部门 主动联合并配合公安部门开 展的.烟草专卖局在掌握了 王某住宅确实存有大量非法 卷烟这一事实的前提下, 由公 安部门依法行使搜查权, 烟草 执法人员配合实施对王某住 宅的检查, 行为无主观恶意, 程序合法,不属于"非法侵入" .因此, 王某阻挠依法履 行职责的执法人员, 并造成执 法人员受伤, 属于妨害公务行 为. 另外, 如今 APCD 设备、 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不断 完善,能够有效记录和监督执法过程.当暴力抗拒事件 发生时,佩戴执法记录仪的人员要及时做好并科学保管 整个事件的记录.同时要加 强通信、 交通、 械具等执法工 具的配备,提高执法的威慑力. 最后, 执法人员之间需要 科学分工.执法过程中发现 暴力抗拒的苗头时, 各队员要 及时做好思想调整,明确分工: 有人及时做好相关法律责 任说明;
有人做好围观群众的 劝导;
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 向时, 有人报警并向上级部门 及时汇报. 作者单位: 浙江东阳市 烟草专卖局 一起刑事拘留引发的思考 徐朝阳 浙江兰溪市卷烟零售户陈老板问: 我持 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但店址比较偏僻,生意不好.我将烟柜拉到附 近的路口卖,生意好了一些.但附近的人 举报我,烟草专卖局也派人来阻止,说如果不回到原址经营,将对我进行查处.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兰溪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周用来答: 您好, 烟草专卖局的做 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您 应当回到原址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 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 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持证人未在 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 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 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 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 针 对您的行为, 烟草专卖 局可以责令您暂停相 关业务并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您从事 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所以,阻止您到路口售烟并要求您回 到原址经营是合理合 法的.如果您不听劝 阻 ,将 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住建部《城 市管理执法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也有权依法对您进行 查处. 最后,奉劝您听从劝阻,回到原址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 烟草专卖局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你问我答你问我答交流园地交流园地案在身边案在身边做生意不容易, 你就按市价吧! 刘洪敏作 资料图片 真是阔气, "土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