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9-24

(六)在两国各自建立环境产业示范区基地;

(七)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的环境合作.

三、缔约双方重申,将依据诸如

2014 年7月3日签署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韩国环境部之间的谅解备 忘录》等现有双边协定,加强在包括空气污染物防治在内的 环境领域的合作.

四、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双方合作活动的应用和 成效尽可能广泛. 第16.8 条 机构和资金安排

一、为实施本章之目的,一缔约方应在其行政部门内指 定一个办公室作为与另一缔约方的联络点.

二、一缔约方可通过联络点要求另一缔约方就本章产生

219 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三、缔约双方特此成立环境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委员会" ) .委员会应由缔约双方行政部门的若干高级官员 组成.

四、委员会应在认为必要时开会,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五、缔约双方认识到充足和可持续的财政资源对本章的 实施是必要的,且这些资源应是可获得的. 第16.9 条 争端解决不适用 对于本章下产生的任何事项,任何一缔约方不得诉诸本 协定第二十章(争端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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