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09-25 |
4 ― 第十条 科研周转用房承租人须按学校规定承担水、电、暖、 网、电话、电梯、中央空调、物业等费用.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研周转用房承租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 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章,履行租 用协议,依法使用房屋.学校定期对科研周转用房及配套设施进 行检查、维修,对承租人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房屋 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周转用房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 列规定,如发生问题,学校立即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 责任:
(一)遵守安全规章,确保用电、用气、用网、用水安全.
(二)遵守保密规定,杜绝失泄密;
如开展项目涉密,必须 按照国家保密要求做好安全防护.
(三)不得开展高污染、高噪音的项目,不得干扰教职工、 学生及其他承租人的工作和生活.
(四)不得安装不易搬离的大型仪器设备.
(五)不得开展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活 动. 发生下列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一)屡次违反安全规章,拒不整改.
(二)发生失泄密,对学校保密安全构成实质性危害.
(三)私自更换或破坏智能门锁.
(四)未经审批,对房屋装修改造.处以年租金
2 倍的罚金. ―
5 ―
(五)私自将房屋转租.处以年租金
2 倍的罚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1月颁布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6 ―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 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