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9-25

2017 年4月, 赵先生与某 房产中介公司签订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 并将身份证、 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 该公司房产经纪人杨某等二人.

2017 年9月, 赵先生到派出所办理北 京市居住证, 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已经由 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 无法再次办 理.因自家房屋从未出租过, 赵先生当场 提出异议, 民警遂将已办理居住证的相关 手续出示给赵先生.赵先生这才知道, 原 来是中介公司员工宋某华利用职务之便, 盗用了自己的身份证、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等个人信息资料, 并伪造了租房协议, 骗 取公安机关为宋某华本人和妻子办理了 居住证. 经核实, 赵先生了解到, 相关证件是经 纪人杨某提供给宋某华的, 遂联系对方提 出异议.在赵先生提出异议后不久,

2017 年9月4日, 宋某华办理了北京市居住登 记卡的注销手续. 赵先生认为, 涉事中介公司作为服务 机构, 疏于对员工的管理, 使其有机会利用 职务之便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 行为性质 和社会影响恶劣, 故将该房产中介、 宋某 华、 杨某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 歉, 索赔经济损失

10 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 金20万元, 并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中介公司称员工已被辞退 针对赵先生的说法, 中介公司称, 该公 司收取赵先生资料的做法符合 《房地产经 纪管理办法》 , 具有合理依据.公司制定的 管理办法中, 有关于客户信息保护的条款, 目前侵权员工已经被予以辞退. 该公司表示, 同意向赵先生书面赔礼 道歉, 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在公司官网和主 流网站上刊登书面道歉长达

30 天的方 式.公司认为, 赵先生并未实际发生经济 损失, 且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 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拒绝进行赔偿, 但同意 在合理范围内补偿赵先生.对于删除信 息, 房产中介表示, 解除委托关系后就可以 删除. 而宋某华则表示, 自己只是 "无意之中 擅自使用" 了赵先生的身份信息, 并伪造租 赁合同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 但是 "该行为 并无恶意" , 没有给赵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和 负面影响, 且已经通过短信道过歉并及时 注销了居住证, 故不同意书面道歉.对于 赵先生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抚 慰金, 其也表示拒绝. 杨某称, 自己虽然知道不对, 但因为平 日和宋某华关系比较好, 还是把手机里保 存的客户资料给了宋某华.对于赵先生的 诉讼请求, 他表示同意口头道歉, 但不愿意 进行赔偿. 法院: 个人信息有财产价值 庭审过程中, 公司员工陈述说, 房产成 交后, 公司要求将卷宗快递到公司卷库, 对 于没有成交的卷宗, 则由门店助理锁在柜 子里, 卷宗店内员工均可查阅, 且查阅卷宗 没有记录. 中介公司则表示, 该公司对客户资料 的保管分为两种方式, 其中电子材料由房 产经纪人上传到公司内部系统中, 实体材 料则由助理进行保管.根据公司要求, 经 纪人必须将客户身份证、 房产证及合同信 息拍照上传.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个人 信息受法律保护.宋某华非法使用客户个 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 杨某明 知宋某华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 为构成共同侵权.考虑到杨某的侵权行为 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 相应责任由 其所在公司承担. 法院指出, 房产中介的职责主要是利 用信息优势地位, 为房地产市场租售双方 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间服务.对市场信息 的掌握是公司营利的核心要素, 在利用 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 公司应承担 高于一般主体的保管义务, 对于信息的 使用也应仅限于客户委托之合同目的. 然而, 作为管理者, 涉案中介公司并未建 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也没 有对客户信息安全进行风险提示, 更遑 论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其要 求经纪人拍照上传资料的做法, 亦增加 了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且 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防控 风险, 从而导致员工可以轻易地将业主 个人信息泄露, 甚至用于非法目的.本案 侵权事实的发生与该公司内部监管漏洞直 接相关, 中介公司管理存在过错, 应承担侵 权责任. 最终, 法院判决涉案中介公司及宋某 华公开赔礼道歉, 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 失10 万元.关于删除个人信息的诉讼请 求, 法院未予处理, 赵先生可在委托协议终 止、 解除或完成后另行主张. 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客户证件办理居住证 中介公司和员工被判赔10万并道歉 "蓝精灵" 找上了年轻人, 大多还是在校生 小伙子差点吸到瘫痪, 直到民警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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