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09-27 |
76 年7月17 日奉彰化县政府
76 彰府社劳字第
120347 号函,依法成立 【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 .
一、自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龄满五十五岁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且年龄满六十岁者.
二、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命令其退休.
(一) 员工年满六十五岁者.
(二)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证 明属实者.
三、退休金给付标准
(一)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年资,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 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 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
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命令 退休之劳工,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 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
(二)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由雇主按月以劳工每月 工资百分之六向劳保局办理提缴劳工退休金;
命令退休之劳工,其心 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另按其劳工退休金条例后 之工作年资发给资遗费.资遗费发给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 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未满一年者, 以比例计给.所称「以比例计给」於未满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资,以 其实际工作日数分月、日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