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5-09-28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三十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 、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即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