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10-0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9年5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目录问题4:3? 问题5:18? 问题11:34? 问题14:51? 问题16:52?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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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致: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 《证 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虹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 法律意见书 )《上海 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发行 人的要求,并根据上交所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之《关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88号)之要求,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 须查阅的文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1

第一节 律师声明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如下声明: 1. 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向 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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