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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Z * *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 /1366-2014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in Watershed of Fenjiang River (发布稿) 2014-7-8 发布 2014-8-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4 DB44 /1366-2014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DB44 /1366-2014 II 前言为防治汾江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汾江河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汾江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起草人:龚春生,张永波,刘乙敏,廖程浩,王明旭,王凯武.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 年6月3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7月8日首次发布. DB44 /1366-2014

1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重点行业

5 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493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DB 44/26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DB44 /1366-2014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指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

1、表2的规定.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

1、表2的规定. 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色度除外) 污染物 适用范围 色度 (稀释倍数)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氨氮 总磷 纺织染整

30 15

60 8.0 0.5 屠宰、肉制品加工

40 20

60 8.0 ―― 制革

30 20

60 15 0.5 造纸制浆企业

50 10

80 * 5.0 * 0.5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 企业

50 10

60 * 5.0 * 0.5 造纸企业

50 10

50 * 5.0 * 0.5 制药中药类

40 15

60 5.0 0.5 化学合成类

40 10

60 5.0 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40 20

60 5.0 0.5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40 20

60 5.0 0.5 城镇污水处理厂

30 10

40 5.0 0.5 *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限值执行时间,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粤环[2012]83 号)的要求实施. DB44 /1366-2014

3 表2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行业类别 基准排水量 备注 纺织染整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m

3 /t 标准品 (1)当产品不同时, 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m

3 /t 标准品 纱线、针织物 85m

3 /t 标准品 精梳毛织物 500m

3 /t 标准品 粗梳毛织物 575m

3 /t 标准品 制革 40m

3 /t 原料皮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造纸 制浆企业 30t/t 浆(1)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 于80%的,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

15 吨/吨 (浆) ;

(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25t/t 浆 造纸企业 10t/t 浆4.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 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 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 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 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排水总量,m

3 ;

――第i种产品产量,t;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 /t;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 后监控,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 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 DB44 /1366-2014

4 省级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 法.国家颁布新标准时,推荐采用最新标准. 表3 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色度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 2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86 3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4 氨氮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佛山市汾江河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 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6.3 排入汾江河及其支流的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 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 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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