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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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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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4月2 6日)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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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 1号 为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 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 ( 以下 简称区域)是指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新泰 安路、蒙阴 路(含)以西的湖南路段、湖北路段,广西支 路(含)以西的广西路段、兰山路段,郯城路全段,朝城路 ( 不含)以东的东平路 段,观城路 ( 不含)以东的费县路段,云南路(不含)以南的广州路段以及地铁施工期间临时 调流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合围区域内道路、广场.市南区政府应当在火车站广场显著位置设置 区域管理范围示意图.

二、在区 域内的道路(含人行道、 广场) 上,禁止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堆放物品;

进入区 域内接送客人的车辆,应当在交通标识标明的区 域即停即走.

三、设置青岛火车站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 道.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占 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

客运出租汽车进入 候客专用道必须按进入次序候客并搭载乘客;

乘 客应当按照等候次序搭乘客运出租汽车. 在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现场管理 人员的调度,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候客专用道后方 能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 专用道外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候客、搭载乘客;

禁止任何人员在区域内招徕乘客、强拉强运.

四、市南区政府及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 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分工管理与集中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统一管理,做好区域公共 秩序管理工作. 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 定的职责,加强现场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 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客运出 租汽车候客专用道现场调度,维护区域客运出租 汽车营运秩序.区域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队伍应 当做好区域内综合执法工作,维护市容环境秩 序,疏导集散客流,制止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域内的道路加装 禁停标志、违法停车摄像标志,加强日常巡视巡 查,查处有关违反交通秩序行为.交通运输部门 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违法 经营行为.

五、区域内有关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区域管理 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停 车场应当保持正常开放,保障停车服务质量.

六、对在区域 内不服从调度的客运出租汽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 《 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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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元罚款,对其他违反营运管理的违法行为,从重 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相关 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

0 1 6年5月1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2

0 2 1年4月3 0日.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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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

8、9期) 市政府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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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4月2 8日)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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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 2号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市民出 行安全,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调 整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要 求,现就 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 车驾驶人在道路(含人行道,下同)上停放机动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顺向停 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 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侵占道路的,由市、区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 查处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 等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 学合理设置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信息化、精 细化管理水平,为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 停放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共 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 泛参与,请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 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2

0 1 6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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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4月2 7日)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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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 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 《 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 工作的意见》(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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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3 7号) 、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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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

7 号文件加快推 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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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2 3号) 、财政 ―

2 ― 市政府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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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

8、9期) 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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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5 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 务(以下简称 棚改 )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 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 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 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 ( 以下简 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和各区 ( 市)政府批准同 意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南、市北、李沧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 ( 以 下简称承接主体) ,是指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 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 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生产经营类 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 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2 . 治理结构健全, 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和资产管理制度;

4 .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 业技术能力;

5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 好记录;

6 . 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 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 好,未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

7 .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 企分开的要求;

8 .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 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要求,由购 买主体结合购买棚改服务的需求确定.购买主体 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 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 实行差别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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