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5-11-12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 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 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莒南县 公安局 治安大 队 特种行业许 可证审批事 项

2、旅馆业 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 发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 旅馆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国 务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 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 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 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 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 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莒南县 公安局 治安大 队

3、公章刻 制业特种 行业许可 证核发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 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 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 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 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 、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 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 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 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莒南县 公安局 治安大 队 焰火燃放许 可无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 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 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 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 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说明理由. 2.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和有关事项的通 知》(公治〔2010〕592号): 为不影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 位正常的燃放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防止产生监管真空,在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 (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 关受理、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 号)第五项: 焰火燃放许可,原实施机关为省公安厅,下放设 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莒南县 公安局 治安大 队 烟花爆竹道 路运输许可 无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 二: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 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 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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