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5-11-13 |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 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2015 年9月目录 释义
1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2 正文
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五、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七、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
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十
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
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4 十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 十
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5 十
六、 发行人的税务
36 十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8 十
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十
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9 二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二十
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0 二十
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0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 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致: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下称 本所 ) 作为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华源包装 、 发行人 或 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 本 次发行 或 本次发行上市 )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 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 原法律意见书 ) , 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5 年6月3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下称 天健 )于2015 年8月20 日出具了天健审〔2015〕3-412 号《审计报告》 (下称 《审计报告》 ) ,本所现就 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称 本法律意见书 ) .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就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5-1-2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1. 本所承诺已依据《第12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2.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承诺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其他: (1)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 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3)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5-1-3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5)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