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5-11-25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相应的鉴定书;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 致. 4.2 宽限期 选择限期年交、限期月交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 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 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 .经我 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 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 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6. 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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