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11-25 |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非特定重大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 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 下同) , 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 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重大疾病, 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 病保险金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初次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 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非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时,您根 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时,本附 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 定重大疾病, 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非特 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 身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 金均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 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