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11-25 |
30 天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合同生效时的即时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
1 个保单年 度,即时保险金额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若发生您与我们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和即时保险金额变更 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即时保险金额将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 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 下同) , 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 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 给付. 特定疾病提前 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 种或多种,下同) ,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 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 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 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 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 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