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5-12-09

4 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之日起现金价值

5 降为零, 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可选责任均效力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365日后, 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 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

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 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 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3.2.2 重大疾病豁免保 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 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1.3.3 方案二 (可选责任) 1.3.3.1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 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1.3.3.2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 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 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 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 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3.3.3 中症疾病或轻症 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 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⒉ ? 不保什么 ?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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