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12-10 |
1984 年12 月19 日,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签署.
英国同意于
1997 年归还香港 概述: l984 年9月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 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3个附件在北京草签. 自1982 年9月起, 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开始进行磋商,l983 年7月12 日中 英两国政府代表团关于香港问题的会谈正式开始,经过历时两年
22 轮的会谈以 后,双方本着友好谅解的态度,终于达成了协议.联合声明指出,收回香港地区 (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决定于
1997 年7月l日对香港恢夏主权、 联合王国政府于
1997 年7月1日将香 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为了维 护国家的统―和领土完整, 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 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策
31 条的规定,设立香 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 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 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 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待别行政区各政府 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香港的现行社会、 经济制度不变;
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 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 政独立,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 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 针政策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 并在
50 年内保持不变,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 l997 年6月30 日止的过渡时期 内, 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 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同政府将给予合作.力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
1997 年政权的顺利交接、根据本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 立中英联络小组,并履行其职责.
1984 年11 月14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中、英两国政 府草签的 《中华人氏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 题的联合声明》 ,决定在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12 月19 日下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 会堂西大厅隆重举行, 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撤切尔夫人 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 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等人出席了签字仪式.1985 午3月27 日至
1 月10 日,全国人大六届三 次会议正式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 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5 月27 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了批准书,自 即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 的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过渡时期.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生效后,进展情况基本良好.中英《联合声明》 生效后,中、英两国政府成立了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但它不是权力机构,将不参 与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 也不对其行政管理起监督作用, 其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