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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6-03-24 金湖县环保局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 证》 (320831-2016-JH0002) 排污种类:废水 根据金湖县环保局于
2015 年11 月25 日核发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申请登记卡》(金环验[2015]19 号),公司蜡制品和工业盐分装项目的污染 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为 已按环评要求采取了隔音, 减震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值, 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 已委托部门处理,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污水管 网. 根据该登记表,公司不存在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排放、固体废物排 放的情况.基于上述,环保局同意公司的蜡制品和工业盐分装项目 三同时 通5过竣工验收. 3)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 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突发环境应 急预案》等与环保相关的制度.《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组 织机构、工作程序、后勤保障等予以细化,并规定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环境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当出现重、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或环 境事故难以控制时,应向公安、消防、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汇报请求救 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 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 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规定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 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 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属于应向社会公开 环境信息的企业,该等企业应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
30 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 体上公布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