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5-12-14 |
4 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 并予以通报;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 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 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 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