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12-15

2015 第1-0153 号) 报告期 指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1月―3 月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4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鲁长法意字[2017]第001 号致: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与山东长城长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作为本次 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 务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 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5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所及本项目签字律师简介

(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成立于1993年,注册地址:山 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 本所具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并依据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 书项下之法律意见的资格. 本所联系

电话:0533-2866054

(二)本次签名律师 王玉清律师 执业证号:13703199311320370 联系

电话:13355255666 王 健律师 执业证号:13703199710241543 联系

电话:13053326688

二、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 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就公司及其前身成立及变更、本次申请挂牌而作出的有关验资、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6 意见.

6、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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