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5-12-22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 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 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农业局监察 室,

电话:88135822.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 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修正)第七十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农业局监察 室,

电话:88135822.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 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修订)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 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表

一、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审核、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 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提交 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