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6-01-14

45 日内尽快、交货日期(如符合订单要求)或者收 到发票之日(如发票收到日期晚于交货日期)所在月份的次月

10 日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作出支付.如货品未如期交货,则,支付截止日期应作相应 延展,即应从我司厂房收到货品之日或者我司收到发票之日(如发票日期 晚于交货日期)起算. 9. 工模器具: 只有在下订单并且按照订单确定的特定条件收到货品的情况下,工具或者 模具的发票或参与采购方可被接受.此后,工具或者模具即成为我司的独 有财产或者共有财产,供应商必须注明.工具或者模具仅可用于我司订单 的完成,必须在我司首笔订单作出后,必须向我司归还工具和模具,确保 我司作为完全所有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我司将向供应商支付参与采购 费用,扣除减值部分(以3年最长期限[自工具创建之日起算]为依据). 需要时,我司将为维护/应用费用,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10. 修改或取消或者终止: 任何订单修改,需要各方的书面协议. 如存在下列情形,我司可以书面取消部分或者全部订单,不得造成任何损 害: 供应商并未按照第

1 项的规定接受订单,为邮戳签盖日期;

下订单时约定的截止日期的前一日并未完全交付订单;

供应商并不确保按照约定条件完成货品订单或者供应商提交破产或者清理 备案. 11. 工业产权: 11.1 供应商不得,未经我司事先书面同意,将我司的名称列入供应商的 客户名单. 11.2 供应商必须恪守职业秘密义务.供应商应采取措施,避免我司的全 部或者部分专有知识以及我司向供应商提交的更为通用的任何保密信息为 任何第三方知晓.这一义务只有在专有技术由法律拥有或者公众知晓时终 止. 11.3 分包人在完成我司订单时作出的任何发明,不论是否申请专利,完 全归分包人所有.但是,并非由我司作出的任何特定指示产生的发明除 外.但是,我司以及子公司有权从发明技术中获得免费使用权益. 11.4 分包人在完成我司订单时作出的任何有关新产品或者流程开发的发 明,不论是否申请专利,完全归我司所有.分包人仅可将此类发明和专有 知识用于我司授权其使用的用途,即用于我司订单的完成以及与我司签订 的特定协议规定的用途. 11.5 如出现与任何流程或者产品相关的复制第三方专利或者其它工业产 权指控,我司将按照我司向分包人提交的作为订单一部分的制造文件的部 分或者整体内容,处理相关问题. 11.6 如果我司在下订单时向供应商提交了制造文件,则,该文件及其任 何副本均必须在订单完成后尽快归还我司. 12.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其附件接受法国法律的管辖,对此,协议双方无条件接受.因此,法国法律是唯一适用法律,包括相关附文. 13. 司法条款: 对于因理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法国南特法院具有排他 性管辖权. 对于辩护人、申请、干预或者保证,本条规定同样有效. 通过商业汇票作出的支付,不得对作为本协议一部分的司法条款作出任何 更新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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