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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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银 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 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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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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