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6-01-17 |
2002 年9月西物科技公司将 其持有的东骏激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
209 所的行为符合《批复》的要求,组建 后的东骏激光公司在资产、 人员和公司架构的设置方面符合设立东骏激光公司的 初衷,我集团公司对上述设立方式和结果无异议. ②2002 年11 月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
2002 年11 月西物科技向
209 所转让了其持有的东骏有限 31.68%的股权. 上 述股权转让当时未经过兵器集团的批准. 经核查,
209 所和西物科技出具确认函, 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履行无异议, 对股权权属无异议.
2010 年12 月27 日兵器集团下发《关于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 革有关问题的说明》 ,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确认,认为
2002 年9月西物科技 公司将其持有的东骏激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
209 所的行为符合 《批复》 的要求, 组建后的东骏激光公司在资产、 人员和公司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