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6-01-20 |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7 年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 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邳州市辽河路南侧、福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溪 联系人:项建飞、耿莹 联系
电话:0516-67062710 邮政编码:221300
网址:-
2、主承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詹联众 联系
电话:010-88013857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