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6-01-20

82 - 19.2 提起诉讼

82 - 第20 章 其他约定

83 - 20.1 保密条款

83 - 20.2 合同修订

83 - 20.3 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

84 - 20.4 PPP 项目合同的一致性

84 - 20.5 通知

84 - 20.6 协议文字

85 - 20.7 附件

85 - -

1 -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8 年月日在江苏省邳州市正式签署: 政府方:邳州市水利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 中国 )法律依法 组建和存续的的邳州市人民政府(下称 市政府 )下辖的政府职能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项目公司: 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鉴于: 为了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优化 政府职能范围,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效率提升,政府方拟采用 政府与社会资 本合作(PPP 模式) 对邳州市污水(泥)处置厂一期工程项目进行市场化运 作,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邳州市污水(泥)处置厂一期工程项目的投融资、 设计、建设、运营和用户服务. 市政府授权邳州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 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行业监督管 理、绩效考核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

2 - 政府方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选定本项目的社会资 本,已于【】年【】月【】日公示完毕,并于【】年【】月【】日发出成交通 知书,确定 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下称 成交社会资本 )为本项 目的成交社会资本. 市政府指定邳州银杏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 政府方出资代表 )作为 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方、成交社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正 式授权的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本项目《邳州市污水(泥)处 置厂一期工程项目-谈判备忘录》 (以下简称 谈判备忘录 ) ,政府方出资代表 与成交社会资本已签署《 公司-股东协议》 (以下简称 股东协议 ) ;

并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项目招标文件及谈判备忘录的规定于【 】年【 】月【】日在邳州市注册成立 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 市政府授权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授权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在 项目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力以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邳州市污水(泥)处置厂一期工程项目设施.项目建设完成 后,项目公司通过提供有偿的污泥处理服务和处置污泥碳化后产物实现项目建 设及运营成本的覆盖及合理收益.合作期满后,政府方无偿收回项目公司的经 营管理权,项目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政府出资方代表和成交社会 资本分别按照出资比例获取清算所得.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

3 -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政府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邳州市污水(泥)处置 厂一期工程项目-PPP 项目合同》,包括日后可能签订的 任何本 PPP 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 或 项目 指邳州市污水(泥)处置厂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设施 指《邳州市污水(泥)处置厂一期工程项目-PPP 项目合 同》范围内所涉及的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政府方 指邳州市水利局,即本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代 表市政府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政府方出资代表 指邳州银杏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政府的出资 代表. 项目公司 指 ,成交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据本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注册成立的、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有限责 任公司. 成交社会资本 指 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泥宝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 体 ,本项目中政府方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由不同法人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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