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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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 动月.各级爱卫会应组织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 病媒生物防制、 健 康教育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条 市、 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居( 村) 民委 员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 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一) 报纸、 广播、 电视、 网站等新闻媒体应设置固定的健康教 育栏目, 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
( 二) 学校、 托幼机构应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对学生进行 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知识;
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 设置 健康教育宣传栏, 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
( 三)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电子屏 幕, 建设健康步道、 健康主题公园、 健康场馆等形式, 开展健康教 育;
( 四) 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团体应结合自身特点, 组织对职工、 青少年、 妇女等的健康教育;
( 五) 社区、 学校、 医疗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 公共场所等 应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并定期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 制定卫生城镇、 健康 城镇创建规划, 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 ―
5 ― 度, 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 镇人民政府应结合镇村建设规划, 开展改水、 改厕及环境卫生 综合整治, 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 争创卫生镇、 村、 户.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 方案, 提供技术指导、 培训;
负责病媒生物分布、 侵害及密度的监 测、 药物敏感调查、 预防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并定期将相关结果 报送同级爱卫办.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医院、 学校、 宾馆、 饭店、 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 粮库、 农贸市场、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建筑工地、 市政管井、 公共厕所、 废品收购站、 垃圾中转站、 垃圾处 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 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 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 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 定, 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的专、 兼职人员, 应接受县级以上爱卫会 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城市市容市 貌和环卫标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实行单位门前 三包( 包卫生、 包绿化、 包秩序) 制度.门前 三包 实行责任制管理, 应在责任区醒目位置设置 三包 标志.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 大气、 水污染防治, 控制工 ―
6 ― 业企业噪声污染.城管部门杜绝城市秸秆焚烧现象.医院、 疗养 院、 科研机构、 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 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废弃物的单位, 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随意倾 倒. 第十五条 镇( 街) 驻地及村( 居) 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 应符合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 一) 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配齐保洁人员;
( 二) 垃圾收集清运实行 村收集、 镇转运、 县处理 模式, 不乱 扔、 乱倒垃圾、 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