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1-23 |
180 日 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 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5页,共54 页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 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司仅 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 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 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 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见释义八)(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与中症 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疾病不受上 述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 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司仅 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 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 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6页,共54 页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 附加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 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 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五、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九),本公司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 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高 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