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6-01-28 |
2019 年2月2日,你公司《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 的公告》显示,2018 年12 月5日,你公司收到沁阳市人民法院送达 的传票(案号: (2018)豫0882 民初字第
3587 号)及沁阳市铝电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沁阳铝电集团" )就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沁澳铝业" ) 45%股权及 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对沁澳铝业、 你公司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状.
沁阳铝电 集团要求法院判令你公司等三被告退还其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股 份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2018 年12 月10 日,你公司提出管辖 权异议申请,拟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现沁阳市人 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你公司未在该诉讼事项 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 条、第11.1.1 条的 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公司法》 等法规及 《上市规则》 的规定, 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 年2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