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1-28 |
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649%、42.351%和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新建、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
3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 年1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