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02-01

2014 年 股东大会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章程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指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拟发行股份总数量为不超过 5,2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作相应调整) ,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措施包括公告 提示、根据需要与投资者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1、优先由本公司回购股份,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或者 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 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 增持,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或者增持动用 资金不少于

600 万元,但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控股股东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增持应当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所动用的资 金不低于上年度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30%.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 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增持后本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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