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2-03 |
7 ― ( 二) 运作方式
1 、引导性参股 引导性参股,是指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 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 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 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 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 (
1 ) 出资期限及比例 引导资金参股出资比例不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 的20-
3 0 %,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出 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8年. (
2 ) 投资原则 一是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的资金 规模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 2倍;
二是被投 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
三是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 业. (
3 ) 申请条件 第一,申请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
1 0
0 0万元人民币以 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
1 0
0 0万元人民币;
第二,申请机构管理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 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申请机构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 ―
8 ― 于累计投资额的
7 0 %;
第四,申请机构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 队中至少有 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五,申请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 资额超过
4 0 0万元,拥有天使投资的业绩.
2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创业投资机 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天使投资 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 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
1 ) 出资期限及比例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 投资机构出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 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
2 0 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 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
8 0 0万元,引导 资金持股不超过 5年. (
2 ) 投资原则 一是项目承担单位在我市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 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是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 ―
9 ― 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三是项目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 发展方向. (
3 ) 申请条件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的条件与申请引导 性参股的条件相同. ( 三) 股权退出
1 、引导性参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应先于社会投资机构退出. 引导性退出时,转让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4年 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
4- 6年内退出的, 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 +从第 5年起按照转让时 1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6年以上退出的,与其他出 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
2 、跟进投资 社会机构不得先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退出. 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挂牌 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一是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的价格;
二是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 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 定退出价格;
三是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 行. ―
0 1 ― ( 四) 禁止事项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 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 捐赠等支出. ( 五)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