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02-08

5 C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1. 编制基准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已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颁布之香港会计准则第

34 号 「中 期报告」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16 之适用披露规定而编制. 2. 主要会计政策 除投资物业按公平值计量外,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 除下文所述者外,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之会计政策 及计算方法与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者相同. 於本中期期间,本集团首次应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并於本中期期间强制生效之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的修订本及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2 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

27 号 (修订本) 投资实体 香港会计准则第

32 号 (修订本)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香港会计准则第

36 号 (修订本) 非金融资产之可收回金额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

39 号 (修订本) 衍生工具之更替及对冲会计法之延续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

21 号 徵费 上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及诠释的应用於本中期期间对该等简明综合财务报告所呈报之金 额及或披露并无重大影响. C

6 C 3. 分类资料 就资源分配及分类表现评估向本公司执行董事 (即主要营运决策者 ( 「主要营运决策者」 ) ) 所报告 之资料,侧重於所交付产品或所提供服务之类型.在设定本集团之可报告分类时,主要营运决 策者并无将所识别之营运分类汇总. 过往年度我们共有

5 个可报告及经营分类,即风力发电相关产品、风场运营、稀土电机产品、 材料贸易及电讯业务.本期间,主要营运决策者重新评估现有业务分类. 於本期间,本集团开发储能及相关产品方面之新产品,主要营运决策者将其视为一个独立可报 告及经营分类.於本期间,储能及相关产品为本集团业务发展下的一个新可报告及经营分类. 此外,由於本集团已将重心转移至新能源及相关产品,本集团於本期间已停止材料贸易业务, 故该业务不再为本集团之一个可报告及经营分类.比较数字已重列以符合本期间之呈列. 具体而言,本集团於本期间之经营及可报告分类如下: 风力发电相关产品 - 制造及出售风力发电相关产品 风场运营 - 出售来自风电场运营之电力 稀土电机产品 - 制造及分销升降机电机 电讯业务 - 开发、制造及分销通讯产品、智能交通系统产品、宽带系统、设备及 配件 储能及相关产品 - 风能、太阳能及储能相结合之分布式能源再生解决方案 分类业绩指各分类赚取或产生之除税前溢利或除税前亏损,不包括财务成本、不能分配之应 占若干合营公司业绩、未经分配其他收入及公司费用,如主要行政成本及董事薪金.应占联 营公司亏损 8,397,000 港元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应占联营公司溢 利4,373,000 港元) 及应占若干合营公司亏损 6,134,000 港元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2,405,000 港元) 已分配至可报告及经营分类.此乃就资源分配及分类绩效评估而 言,向本集团执行董事 (为主要运营决策者) 呈报之计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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