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02-09 |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0】晋民初字第
8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 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
2000 年4月26 日签订了《2*200MW 机组 燃煤锅炉经济合同》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西振兴集 团有限公司交付了
1 号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
1 号锅炉设备合同款共计 4,797 万元.由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2 号锅炉设备的制造一直处于暂 停状态.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山 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解决合同遗留问题.但都未得到该公司任何回应. 本公司于
2010 年4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 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 4,797 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 2,204.7 万元,并向山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会议纪要、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三、有关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本公司于2010 年5月20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 公告编号:2010-023 本公司于2011 年1月18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 告》 ,公告编号:2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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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经 济合同;
2、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锅炉股 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797万元(因已判定2#锅炉的已付订金815万元转为1#锅炉的 部分货款,故1#锅炉总欠款4,797万元中的815万元无须再行支付)及相应利息;
3、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正在研究是否就本判决提出上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取决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或本判决的执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0】晋民初字第
8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1 年10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