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02-10 |
2 本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为
2009 年12 月15 日,于该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异议股东均可按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的规定申报行使现金选择 权.
2、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由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河北钢铁集 团 )向本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3、申报时间
2009 年12 月16 日至
2009 年12 月18 日(上午 9:00-下午 3:00) ,期间本公 司股票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
4、申报方式 (1)投资者在
2009 年12 月16 日至
2009 年12 月18 日期间,填写《邯郸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 ( ( (具体格式见附件 具体格式见附件 具体格式见附件 具体格式见附件) ) ) ) (2)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2009 年12 月15 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
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 件、2009 年12 月15 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传真或快递 等方式提交给本公司(具体见本公告
四、联系方式 ) ,快递方式的到达签收时 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3)本公司收集行权资料并经本公司和律师核查后将于
2009 年12 月18 日收市后向证券登记公司申报. (4)投资者在申报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5、行权价格:4.10 元/股.
6、申报数量 (1)异议股东所持有的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 强制扣划的股份不得申报现金选择权. (2) 异议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在本公司
200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吸收合并议案投出的有效反对票数. (3)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本公司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
3 权. (4)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司法冻结、设定质 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5)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本公司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 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过户事宜前转让的, 则已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 报无效.
7、股份过户 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本公司将在 行权申报期间结束后,经公司及律师审核有效后,安排河北钢铁集团向投资者指 定的银行卡号 (对法人股东则为银行账号) 支付现金对价 (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 , 同时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股份过户至河北钢铁集团的事宜.
8、费用 本公司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 转受让双 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股票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本公司将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9、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2009年12月11日(周五) 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公告日 2009年12月15日(周二) 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票最后一 个交易日) 2009年12月16日(周三) 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刊登日 2009年12月16日D12月18日 (周三D周五) 接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 2009年12月18日(周五) 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刊登日 2009年12月21日(周一) 现金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