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6-02-14 |
本律师工作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 会其他有关规定而出具,仅依据中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申请发行A股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 性进行了审查, 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事宜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 件,并得到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 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3-3-2-4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所提供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审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组成 部分,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律师工 作报告如下: 3-3-2-5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引言
一、德恒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批准,一九九三年创建于北京,一九九五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二 零零一年再次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本所的 业务范围涉及公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 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