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02-16 |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发行人 ) 因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现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2018 年10 月26 日,发行人受到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具体 情况如下: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控股子公司智临电气对高压电极锅炉外壳的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 和利润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临电气于 2017年12月向沈阳飞驰销售高压电极锅炉核 心组件及锅炉壳体并全部确认为当年销售收入.经查,沈阳飞驰
2018 年1月才 对锅炉外壳予以实地验收,智临电气存在多计
2017 年销售收入、成本以及毛利
292 万元、205 万和
87 万元情况.
2、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发行人在聘请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 会计责任落实 不到位,未对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履行必要的复核工作,直接采用评估结论作为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价值并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不具有可靠、 合理的依据. 经公司自查,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调减 614.68 万元. 以上事项导致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出现重大会计差错, 多计
2017 年末总 资产 738.23 万元,多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89.91 万元,多计
2017 年度营 业收入 292.91 万元,多计净利润 513.57 万元,多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58 489.91 万元.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 定.鉴于发行人已于
2018 年8月29 日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予以公告,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已于
2018 年8月29 日对上述差错进行更正并公告;
2、发行人已要求财务部、智临电气财务人员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认真反思.
3、将该事项在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要求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加强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2017 年8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7 年8月7日,发行人及现任副董事长胡智奇先生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因与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 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纠纷案,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金宇控股持有的 发行人 30,026,000 股股权,并于
2016 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 金宇控股在股份被冻结时未及时告知发行 人相关事宜.2016 年11 月28 日,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