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2-18 |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 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 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 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 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 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12%, 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40%,副部级单位 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20%;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 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 位数量的 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30%;
一级至四级 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30%;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 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 总数的 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 职数的 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 理类职位数量的 1%;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0%, 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 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 50%;
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 数量的 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 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40%;
副省级城市的区机 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10%, 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 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
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 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