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6-02-21
立法会 CB(2)1658/02-03(02)号文件 致:立法会秘书处 由:香港学校书记及校工总工会 有关立法会

2002 教育(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事宜 本会代表曾於

2003 年3月17 日出席立法会

2002 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谘询会,表达本会对有关草案的立场.

然而,由於当日时间较为仓卒,委员会主席何秀兰立法会议员表示会 再订日子继续有关讨论.此外,何议员亦表示可代为转交受谘询团体 向教统局的提问,本会现列出问题如?: 本会认为【2002 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40AE 项「法团 校董会的权力」?的(2b)款:「雇用它认为合适的教学职员及非 教学职员,并决定该等职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对非教学? 员的影响甚大,加?本会所指的「非教学?员」即受学校雇用的 行政助理、文员、书记、校工、保安等职员并不受到【小学资助 则例】、【?学资助则例】、【特殊学校则例】的保障或规限, 因此,本会向 贵局询问会否考虑在条例?加入校董会厘订非教学 ?员服务条款及条件时,参考政府公务员薪酬架构?同等职级的 薪级表的建议?或会否另订措施保障非教学?员的服务条款及条 件的稳定性? (本会联络?:谭骏) 香港学校书记及校工总工会 总干事 谭骏贤

2003 年4月1日香港学校书记及校工总工会 HONG KONG SCHOOL CLERKS & JANITORS GENERAL UNION 油麻?弥敦道 557-559 号永旺行十九楼 电话

27708668 传真

27707388 电邮 [email protected] 香港职工会联盟属会 香港教育专业?员协会教协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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