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6-03-13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补救措施,明确验收调查结论,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c)现场验收阶段: 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汇报验收调查情况等. 4.2 验收工况要求 4.2.1 建设项目运行生产能力达到其设计生产能力的 75%以上并稳定运行, 相应环保设施已投入运行. 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 75%,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稳定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正常 运行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 4.2.2 对于没有工况负荷的建设项目,如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河流景观建设工程等,以工程完工运 用且相应环保设施及措施完成并投入运行后进行. 4.2.3 对于灌溉工程项目,以构筑物完建,灌溉引水量达到设计规模的 75%以上. 4.2.4 对于分期建设、分期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实施阶段,可分为蓄水前阶段和发电运行阶段进行 验收调查.蓄水前阶段验收调查主要是施工调查,发电运行阶段验收调查工况应符合 4.2.1 的条件. 4.2.5 对于在项目筹建期编制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 三通一平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 目,工程运行满足验收工况后,一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3 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4.3.1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特点,验收调查应包括工程前期、施工期、运行期三个时段. 4.3.2 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

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或其他环境影响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 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4.4 验收执行标准及指标 4.4.1 验收标准确定的原则 4.4.1.1 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保要求和采用的环境保 护标准,作为验收依据和标准. 4.4.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参考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或参考其他相关标准. 4.4.1.3 没有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的,应按照实际调查情况给出结果. 4.4.2 验收标准的内容 4.4.2.1 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确认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对评价文件审批后,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了新标准的,新制修订的标准可作为 参考. 当建设项目满足环评时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满足新制修订的标准时, 应提出验收后按照新 标准进行达标排放治理的建议. 4.4.2.2 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确认的环境质量

3 HJ 464―2009 标准.对评价文件审批后进行了修订/新颁布的现行标准,采用现行标准作为参考标准,当满足环评时 确认的标准而不满足现行标准时,应提出验收后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整改的建议. 4.4.2.3 生态验收标准和指标: a)生态验收标准可以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目标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为参照标准. b)生态指标应依据 HJ/T

19 标准和实际调查情况确定.生态调查指标为:野生动植物生境、种类、 分布、数量、优势物种;

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的种类与分布等;

水生生物生境、种类、种群数量、优势种等;

生态保护、恢复、补偿、重建措施等. c)由于建设项目实际工程情况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生态影响的, 应进行实际影响调查,调查指标应依据 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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