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6-03-13 |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 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 签章混签;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从同一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磋商、报价)保证 金账号的;
7.不遵守交易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 者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 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8.违反招标(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投报的注册建造师存在在 建工程;
9.十二个月内累计
3 次以上质疑和投诉均查无实据.
二、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禁止进入交 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 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 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 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 疑、投诉(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 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4.存在违法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以滨州市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 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竞价结果;
2.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约;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四、土地矿业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 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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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的,从其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期限与本通知约定情形对应期限不一致 的,执行其中时间较长者.
六、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按照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原则,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应时限内禁止进入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
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 机构;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
评标评审专 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活动时,发现投标人、 供应商、 竞买人存在上述行为的, 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举报.